高空坠物伤人,无人承担为啥全楼赔?终于有人讲清楚了!
法务之家综合编辑,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公号ID,侵权必究
7月25日,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案。事发楼栋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栋1单元除一楼以外的32层96户共计176名房屋所有权人,以及该小区物业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、开发公司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,都成为被告。受害人诉求判处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6671元,同时判处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(杭州日报)
▌事件回顾:高空坠物,骑车人被砸身亡
去年10月4日,在芜湖绿地伊顿公馆商业街,发生了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。当时,经救护人员确认,被砸男子已无生命体征,不幸死亡。法医赶到后,对现场进行勘察,在确认是空中坠物致人死亡后,案件移交辖区刑警大队展开调查。事发楼栋为小区28号楼,楼下是一排门面房,楼上住人。出事地点位于28号楼一单元门前,除去一楼以外还有32层,共96户居民。
事发后,警察一直在寻找“扔砖头的神秘人”,芜湖警方特意发布了“悬赏通告”。
2016年10月4日早上11时,一名男子路过我辖区伊顿公馆28幢1单元门面房时被空中落下的砖头砸中头部,现特向广大群众募集相关线索,对能提供线索的群众查证属实后给予现金奖励。
民警在物业的配合下,花费数月时间,逐户进行调查,但一直无法认定肇事者是哪户居民……
受害人家属一直找不到肇事者,不得不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(除一楼外)96户居民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作为被告起诉。该案于7月25日在芜湖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。
此类判决一经做出,社会上便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。一部分人认为判决不公,因为要求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“无辜群众”一道承担责任有失公允。也有一部分人则表示出于“人道主义”,应当由同侧朝向,可能侵权的住户分担损失。对此“公平”与“连坐”成为了两派争议的焦点。
▌释法:
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《侵权责任法》第87条规定,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,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
根据这一规定,同一幢楼里的业主,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,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责任。因此他们将96户176人全部告上法庭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还规定,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▶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张景胜认为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控制着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,一般情况下,这些设施或者物体的脱落、坠落与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管理、维护时存在过错有很大关系。
另外,被侵权人通常并不了解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的管理、维护情况,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。
因此,让被侵权人来证明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,对被侵权人来说不公平。采用过错推定原则,既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,也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。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,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脱落、坠落致人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,是科学合理的。
▶法律问题专家岳屾山: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观察,一旦出现此类案件,受害人在选择报警后,因为难以确认实际侵权人,而公安机关考虑到法律中对于损失分摊的补偿性规定,可能会丧失办案的积极性,消极处理。
因为高空抛物不仅涉及到民事赔偿,也有可能使得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,因此公安机关的调查显得更为重要。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八十七条的补偿条款的存在,有可能让潜在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,这也是现实中存在的实际弊端。对此,我们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通过提高技术侦查手段,提升侦破能力与效率,还受害人以公道,让加害人自负其责。
总而言之,我国的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“补偿性条款”,法院依法判决是应有之义,不该受到非议与指责。但面对争议性的条款和社会现实,法律也应伴随着技术进步、社会发展及时进行调整与完善。制定良法是社会的要求与期待,法治进步永远是立法者不断努力和进步的方向。
2017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号
↓↓↓等待您的品鉴↓↓↓
▲长按二维码“识别”关注法务之家,中文法律门户网站。
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,
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。
喜欢这些↓↓文章,点击阅读: